捐赠及接受捐赠的所得税处理
【作者】许海波 【日期】2003.11.04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4月24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将其资产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企业取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例:2003年6月,甲企业向乙企业捐赠本企业自产的产品,该产品的账面成本为80000元,市场价格为100000元(不含税)。乙企业将该产品作为原材料入账,确认成本为117000元。假定甲、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
甲企业的涉税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甲企业捐赠其自产的产品,应视同销售,按该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97000贷:库存商品8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根据《通知》的规定,甲企业将其自产的产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1.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由于税务上需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100000元、成本80000元,所得20000元,但会计上不作为收益。因此,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
2.捐赠的税务处理:如果该捐赠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则该支出97000元可以在不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如果该捐赠为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则该支出97000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乙企业的涉税处理:乙企业应缴的企业所得税:117000×33%=38610元。
借:原材料117000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78390
递延税款38610。
按照《通知》的规定,乙企业应将接受捐赠的材料计入应纳税所得,而会计上不将其作为收益。因此,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7000元。
转载自《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