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放红包,个人所得税常见处理方式有哪些?
众可信财税 2023-01-19 11:30 发表于山西
马上要到春节了,很多企业都会给员工发放节日福利,不少公司还会在工作群中给员工发放微信红包。微信红包一般都分为现金红包和非现金红包,现金红包又可以分为普通红包和拼手气红包。
发放红包的一方可以是个人或者企业,接受红包的一方通常为个人。相应地,取得个人发放红包和取得企业发放红包的纳税义务也不尽相同。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地讲一讲,企业发放红包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发放的微信红包,无缴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了九项个人所得税税目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个人之间收发微信红包,从法律性质上说属于赠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税总函〔2015〕409 号)明确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收到个人发放的微信红包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发放的微信红包,税款由其代扣代缴
个人取得企业发放的微信红包,还要分为职工取得企业微信红包,以及职工之外的个人取得企业微信红包两种情形。
对于职工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微信红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些都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企业派发的微信红包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处理。
如果是职工以外的个人取得企业发放的微信红包,根据《国家税务益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企业通过微信给员工发放的红包,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这种情形要存在于企业和职工之间,有任职和受雇的关系。红包是跟企业的任职、受雇有关,而不是取决于支付的渠道,无论是微信渠道支付还是正常的网银渠道支付,都不能改变员工的任职、受雇关系,自然所得的性质也就能够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 年第 74 号公告)的规定可知如果职工之外的个人取得企业现金红包,则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取得非现金红包,其实质属于各类优惠券、抵扣券是和企业的消费绑定的,其性质属于折扣销售,并非属于个人所得,因此无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1
企业为新产品推广,通过微信小程序发放非现金红包给企业的客户及潜在客户。客户通过微信小程序领取非现金红包,每个人领取一次,每个红包金额 10 元,可以抵减网络商城购物。对此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非现金红包和优惠券虽然表面上看是名称不同,但是实际上属于同一个性质,也就是一种折扣销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进行处理: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转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由于此类优惠券是从非现金红包获得的,实际上是和企业的消费绑定的,它的性质属于折扣销售,并非属于个人所得,因此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2
平台购物商品出现瑕疵,商家给予红包补偿。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案例分析
事实上,购物商品取得的补偿并非个人所得,应理解为一种折让。但县有的商家为了简化程序,避免留下投诉的痕迹,往往通过支付宝直接自对方发放红包,以避免走赔偿程序,导致税务机关也无法判定红包是否为商品瑕疵而给对方的一种补偿。税务部门出于谨慎的考虑,往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发生商品瑕疵还是应当走正常的理赔程序,而不是为了规避所谓的投诉,而采取一种相对不规范的操作,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综上所述,按照现行操作模式,红包分为现金红包和非现金红包。对于现金红包,要看是属于返现还是无偿赠送,如果是购物返现则属于促销手段,其实质就是一种销售折让,对于个人而言,返现只是购物支出的减少,不属于实际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无偿赠送,那么此时属于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范围。
来源:中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