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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利润要受罚

转移利润要受罚


www.ctaxnews.com.cn2005.09.05 廖华华




  某集团公司有下属机械配件厂和中外合资企业等成员企业。由于机械配件厂长期负申报和低税负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将该企业列为重点对象,进行专项检查。稽查人员通过检查发现,该合资企业为整机装配生产厂家,其主要生产部件由机械配件厂生产提供,机械配件厂的部分原材料由合资企业外购转供。该合资企业目前属新办后的第四年,正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的照顾。由于他们利益共享,故机械配件厂以远远低于正常外销价的价格销售给合资企业产品,合资企业以远远高于外销价的价格销售给机械配件厂材料,这样机械配件厂的产品利润就自然而然地转移到合资企业。这样造成的结果是,合资企业享受了税收的优惠照顾,机械配件厂又可不缴或少缴所得税。
  但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务机关对机械配件厂调整了计税收入额,作出了补缴所得税的处理规定,同时对该合资企业虚增的所得额,不予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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