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上半年全国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达1206.99亿元 同比增长24.7%
2005-09-19本网讯
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5年上半年全国负责征收社保费的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的地方税务局共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1206.99亿元,同比增收239.04亿元,增长24.7%。其中,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888.94亿元,同比增收161.34亿元,增长22.17%;失业保险费收入68.3亿元;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230.91亿元;工伤保险费收入12.45亿元;生育保险费收入6.39亿元。从整体上看,社保费各项收入比上年同期有较大增长,均超过去年同期增幅。从分省情况看,厦门、青海、重庆、湖南、浙江、宁波、云南等地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30%以上,其中,厦门、湖南、重庆、青海的增幅分别为92.66%、52.33%、44.38%、41.35%。
据分析,上半年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收入比上年同期有较大增长,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经济运行稳定良好,奠定了费源基础。
经济运行稳定良好,促使城镇职工工资收入稳步提高,是社会保险费快速增长的经济原因。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数据显示,上半年国民经济同比增长9.5%,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同比增长19.1%,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劳动报酬同比增长14.6%。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为社保费收入奠定了坚实的费源基础。
二是扩面工作成绩显著,扩大了费源。
各地税关机关继续加大社保费扩面工作,参保人员不断增加,进一步扩大了社保费费源。厦门市地税局落实新出台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上半年共有13919名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合计缴纳养老保险费4.32亿元;同时,厦门市地税局积极贯彻《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共有8104名事业单位人员办理了参保人员身份认定,并补缴2004年7月以来养老保险费3864万元。
三是坚持“税费统管”,保证了社保费收入及时入库。
各地税务机关在大力加强社保费征收管理的工作中,坚持把社保费征管与税收征管相结合,坚持把社保费检查与税务稽查相结合,统筹安排社保费征管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实行同步征收、同步入库、同步管理和同步检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保证了社保费收入的及时入库。青海省地税局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缴存国库的实施细则》,及时协调和解决个人续保缴费、票证传递、国库对帐等问题。
四是大力开展社保费清欠,确保了社保费应收尽收。
上半年,各地税务机关共清理欠费84.77亿元,其中陈欠53.57亿元,新欠31.20亿元。黑龙江省采取欠费大户清欠任务到人、责任到人的方式进行征缴,累计清理欠费10.08亿元。云南省地税局加大对以前年度欠费的催缴力度,做到“两个深入”和“三个了解”,即深入调查欠费的企业,深入调查企业欠费的原因,了解欠费企业的经营状况,了解企业的欠费金额,了解企业清欠的计划,累计清理欠费72,643万元,占上半年社保费收入的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