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为什么不能高于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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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align=middle bgColor=#eeeeee><FONT color=#0000ff>日期</FONT> <FONT color=#0000ff>2005-11-09 文章来源</FONT> <FONT color=#0000ff>人民网 作者 <!--##Author##--></FONT><FONT color=#0000ff></FONT></TD></TR></TABLE></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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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class=text_detail vAlign=top height=222><FONT> 引人关注的个税起征点终于一锤定音,锁定在1600元。人民网北京10月27日讯 记者赵颖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今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BR><BR> 沸沸扬扬的个税起征点争论是否会就此平息?1600元定是定了,我看争论短时间内还会持续。为什么?1600元并没有充分地反映民意,就像有的记者所说,在之前的听证会上,在网络上的调查中,大家的呼声是希望比现在的1600元更高一些。 <BR><BR> 为什么定在1600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问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在回答这一问题时表示,主要考虑几个因素:首先,是不是基本的支出部分,就是费用的扣除额已经涵盖了,我们测算是不涵盖的。按照全国的人均家庭费用的支出标准大概是1100元,如果扣除到1500元是不行的。另外,扣除标准设定以后,中低收入者要减得多,高收入者减得很少。在这种实际情况下,原来是800元,后来提出草案之后是1500元,就从60%左右的工薪所得要交税降到30%。纳税人的人数大致就减少了一半。另外,人数减少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额也减少了很多。草案中基本费用的扣除是从800元到1500元,现在是1600元,因为我们是超额累计,期间有2000元收入的,可能要从交100元的税,变为交十几元。10万元的收入,就从45%开始计算。如果从800元和1600元来说,10万元交的交税不足1%。所以总的来说,考虑到中低收入者收益,不管是从减税面和减税额来说都是这样的。第三,我们要考虑到地区间的差异问题。我国从2002年实行了所得税的中央地方分享,目前中央是分享60%,地方分享40%。40%大部分收入来自东部,中西部的比较少。按照现在的制度规定是给地方,主要是用于地方财政支付的。因此,这个费用的扣除额,我们要考虑减收。如果减收以后,就要按照制度规定,必须要给地方转移支付的。减得多了,我们的财政承受是一个问题,另外对于地区的转移支付来说,中西部的转移支付力度可能就会稍微减弱一些。 <BR><BR> 对这样的解释,你能否接受? <BR><BR> 首先我是不能接受的。我的不接受不在于财政部副部长引用的这些数字,而在于既然大家的呼声是希望比1600元更高一些,法律为什么不予以确认?事前,有关部门做了这样那样的调查,还搞了听证,郑重其事,征求意见。应该说人大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部分地吸收了公民的意见,至少把1500提高到了1600,可公众的希望是高于1600元,对公众的这一要求为什么不采纳?专业的计算当然是必要的,多方面的综合考虑当然是必要的,但我认为更重要的首先应该尊重公民的意见,体现公民的意志。如果置公民的愿望于不顾,大家能满意吗? </FONT></TD></TR></TABLE><BR></TD></TR></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