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kongjun</I>在2006-2-7 20:13:11的发言:</B><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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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为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资金需要,向银行取得的个人贷款,其贷款利息及为取得贷款而支付的担保公司手续费和其他相关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P><BR></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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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gjun: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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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述问题应这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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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为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资金需要,向银行取得的个人贷款,其贷款利息及为取得贷款而支付的担保公司手续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因凭据抬头开的是个人名字,属个人的借款费用,不得在企业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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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借款后全部用于企业经营,此属于公司向个人借款,如果情况属实,有协议、借款合同和支付凭证,利息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并不用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对于发生的担保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也可税前扣除,但应开具企业抬头的付款凭据,将所有原始凭据作为附件附在会计凭证后面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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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供参考。</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