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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瑞税务师事务所 李光春<BR> <BR> <BR> 税务代理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完善税收征管体系的必然要求,然而现实涉税经济活动中,有关各方对税务代理的认识尚存在着一定误区,本人试图从实际工作的感受中,对照税务代理历史沿革,借用英语相关疑问词,通过对以下“六W”设问多角度、全方位进行剖析,与同行共同商讨税务代理的“定位”问题。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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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1)“What”定位。即要回答“什么是税务代理”,税务代理就其概念本身,在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我国1994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将税务代理表述为“税务代理人在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民法通则依照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将代理明确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税务代理属于其中的委托代理,因此税务代理人必须通过委托人才能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者进行有法律意义的涉税事宜的代理。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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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2)“Why”定位。即要回答“为什么要税务代理”。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有利于”:税务代理有利于促进依法治税;有利于完善税收征管的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税务机关转变职能;有利于节约纳税成本;有利于增强纳税人自身纳税的意识;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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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3)“Who”定位。即要回答“税务代理由谁来做”。1996年11月22日为全面推行税务代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与人事部联合下发的人发[1996]116号《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了国家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并且规定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必须专职执业并且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税务代理活动。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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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4)“When”定位。即要回答“什么时候做税务代理”。税务代理的时间定位实际上贯穿委托人由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而产生的涉税行为的全过程,从时间上可分为事前代理、事中代理和事后代理三个时段,如受纳税人委托从事建账建制、办理财务、办理税务登记等属于事前税务代理;而委托办理审查纳税情况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等则属于事中税务代理;而受委托开展税务行政复议等则属于事后税务代理。但在实际税务代理活动中,事前、事中、事后税务代理三者又有机相连,互相渗透,如受托进行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进行税务筹划则是贯穿于整个涉税代理活动中。 <BR> (5)“Where”定位。即要回答“在什么地方做”。本人认为这个问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为税务代理该往哪里做,即是业务范围问题。《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明确了注册税务师可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办理税务登记、税务咨询、税务行政复议等。“狭义”为税务代理在哪里做,即是业务场所问题。自1999年总局对税务代理进行“五脱钩”之后,明确了税务代理只能由经批准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在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7号)文第五点第二款规定:“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B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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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How”定位。即要回答“怎么从事税务代理”,这是实际操作方法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1]117号)文对税务代理的法律依据、执业准则、业务范围、税务代理业务的实施、工作报告的内容格式等做了较全面系统的要求,另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下发了《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961号)对操作性极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工作底稿进行了统一、规范,大大地提高了执业质量,规范了执业风险,增强了税务机关的认知度。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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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是联系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桥梁与纽带,因此其“定位”要有坚实的根基,这需要征纳双方的理解与配合,也需要社会经济大环境的良好条件。我认为只要我们从上述六个方面找准自身的“六W”定位,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提供优质服务,税务代理的前景将是一片光明。 <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