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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外企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部署全面展开

2005年外企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部署全面展开

  日期 2006-02-21  文章来源 作者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行了部署。

  《通知》要求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提高认识,把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为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有效手段。通过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企业一个年度所得税申报、征收和管理情况实施全面、综合的审核和评定,既可发现企业申报纳税、会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又能发现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中的不足。

  随着《通知》的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全面展开。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内资企业和涉外企业两套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两类企业适用的税法不同,主管税务机关不同,每年进行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存在很大不同。

  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的。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企业应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并应依其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减除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对企业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一般性审核,并办结企业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项。

  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报送的报表、资料包括: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与内资企业不同,涉外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查账报告中需要列示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并注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专家指出,根据涉外企业的特点,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时,应重点检查下列事项是否已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确认:享受税收优惠情况,主要包括获利年度的确认、亏损的弥补、依法享受定期减免税、特定项目或产业减低税率、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减免等;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主要包括坏账准备、财产损失、借款利息、工资福利费等;企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情况等等。

  如果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补报。同时,企业将会受到1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将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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