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ctaxnews.com.cn 惠霞,王凌
目前,百货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商场进场费、促销费、上架费及管理费等,已成为百货或超市获取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近日,广州一商场因被广州地税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时发现部分取得上述收入,未能按照税法规定全额计缴营业税及其相关税费而受罚,商场财务人员打电话到广州地税局12366服务热线询问原因。
她介绍说公司向厂家收取了管理费、广告费、促销费、周年店庆费、烫裤费及综合管理费等费用(统称“进场费”)共计3000多万元,支付给广场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1200多万元。稽查人员核查百货公司与供货商所签订的合同,合同显示,该百货公司向供货方收取的3000多万元的费用,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并无必然联系,而由于该百货公司向供货方提供了一定劳务,应全额按“服务业”税目计缴营业税,税率为5%。市地税稽查部门根据税法规定要求该百货公司就收取的“进场费用”全额补缴税费73万元,并加收滞纳金23万元。
12366咨询员听后向财务人员解释,根据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