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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关联企业规范会计处理

认定关联企业规范会计处理

  www.ctaxnews.com.cn 2006.03.27  吴友文,邓君
   
     
     
   
  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其是否具有独立性将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因此,有必要对关联企业的认定、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进行了解,全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关联企业的认定
  我国税法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在具体判断上,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以上的;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以上的;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者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委派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控制或者供应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控制的;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家属关系等。
  例1:A企业拥有B企业35%的股份,拥有C企业40%的股份。下列说法正确的有:⑴A与B为关联企业;⑵A与C为关联企业;⑶B与C为关联企业。
  解答:A企业直接拥有B企业35%的股份,超过25%,因此A企业与B企业属于关联企业。同样,A企业与C企业也属于关联企业。B企业被A企业所控制,C企业被A企业所控制,B企业与C企业同为A企业所控制,因此B企业与C企业属于关联企业。⑴、⑵、⑶说法均正确。
  例2:A公司直接持有C公司股份为30%,C公司持有B公司80%的股份,A企业持有B公司10%的股份。下列说法正确的有:⑴A与B为关联企业;⑵B与C为关联企业;⑶A公司与C公司为关联企业。
  解答:C公司直接拥有B公司80%的股份,超过25%,所以B公司与C公司为关联企业;A公司直接持有C公司股份的30%,超过25%,所以A公司与C公司也为关联企业;A公司直接持有B公司股份的10%,加上间接持有B公司的股份的24%(30%×80%)共持有B公司股份为34%,超过25%,故A公司与B公司也是关联企业。因此,⑴、⑵、⑶说法均正确。
  关联企业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本文以上市公司为背景进行阐述,并以会计上确认的正常的商品销售为例。
  例:甲上市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6月销售5000辆小轿车给关联企业,每辆小轿车的售价为3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当年度甲公司销售给非关联企业:按每辆25万元价格出售3000辆,按每辆28万元价格出售5000辆,假定符合收入确定条件,销售小轿车的款项尚未收到,甲公司销售小轿车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不考虑消费税),假设甲公司没有采取预约定价方式,请作出会计分录,并进行纳税调整。
  解答:会计上规定,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以上),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计量基础,并据以确认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上述案例中,因上市公司对非关联方的商品销售达到较大的比例,用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计量基础通常比较公允。因此,将按加权平均价格计算的金额确认为销售收入,对不确认为收入的,作为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甲公司关联交易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175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3437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0000
     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156250000。
  对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看其是否符合独立性原则。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判断,该企业的会计处理符合以上原则,企业可不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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