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ctaxnews.com.cn 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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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我企业主要经营各种型号的柴油机,其中有一部分柴油机新产品直接销往农村用于农业生产。据说,单缸柴油机批发或零售给农户用于田间作业、农副产品加工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照顾。请问是否有这回事?我能否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某企业销售员 张均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的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的规定,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征免增值税。其中农用柴油机是指主要配于农田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4缸以上(含4缸)柴油机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为此,你企业若有单缸柴油机批发或零售给农户的,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并且依照以上规定,你企业批发或零售油缸数在3缸以下的柴油机,用于农田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的,都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不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文)第五条第二款以及第六条规定,对免税商品的销售,纳税人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另外,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若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浙江省龙游县国税局 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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