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引用第0楼小挚于2006-04-29 16:37发表的“请回复,谢谢”:
老师,您好,您的回复我已看过,有一点不解,你所说的定额发票:{还有一种是上面有时间标注的,这就要按会计年度要求审核是否超过时限,对超过时限的(即跨年度)发票则不能接受报销,否则应作纳税调整处理.}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指发票上面填写了开票日期的那种?前几年我在一个大公司做出纳时公司有过这样的规定:定额发票(差旅费发票等)上面有印制时间,如2003年印制、2004年印制或203、204等字样的,公司规定只能报销两年以内的发票,如2006年报销的发票最早印制时间只能是2004年,现请问,这个是各个公司内定的标准,还是税务局统一的标准?我现在是否也要按这条规定执行?上个月我去南京办事,住宿的发票也是2003年印制的,开具的时间是2006年,这个发票能用吗?
还有一事,我看到你之前给别人的回复,其中有一是计税工资人数的问题:我公司现有合同工10多人,有多半是业务员,有的业务员干不了一年就走了,那么,到年底的时候我怎么来计算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呢?
盼复! [s:9]
1.对的,是指发票上面填写了开票日期的那种,对税务印制的发票,只要税务监制章有效,都可使用,不管是哪年的;
2.计税人数是指与企业订有正式劳动合同的劳动用工,国税发(2000)84号文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根据此规定,你单位必须以订有劳动合同的工人,按每月平均人数全年加计,再计算出平均计税人数(即全年12个月用工人数加计后除12),以平均计税人数乘以960X12即为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