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6]47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2006-4-19 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6]47号
2006-04-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应享受免税但已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有效性: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