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
我是河南省某县级市烟草公司的财务人员。我市是著名的烟叶产区,我公司担负着当地烟叶的收购与初烤加工任务,公司在全市几个乡镇设有烟叶仓库,平时收购来的烟叶放在各乡镇的仓库。但是公司烤烟的加工车间设在市区,所以在加工时需要将烟叶由乡镇拉往市区,由此发生了一些运费,我们也取得了运输单位运费发票,在增值税申报时进行了申报抵扣。
但近期国税局稽查局检查时指出,这些运费不能抵扣,理由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检查人员说这些运费没有相对应的购货发票,且发货人与收货人是同一单位,所以没法确定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是否相符,应当不予抵扣。检查人员这样做对吗?
河南省某市烟草公司 刘会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文对此进行了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明文指出:“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你公司从仓库拉往加工车间发生的运费支出,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正常的费用,符合该文有关要求,可以进行抵扣,你公司可据此与检查人员进行交涉。
河南省邓州市国税局 刘晓伟
www.ctaxnews.com.cn 200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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