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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6-5-10 15:58 只看该作者
工商税务登记不一致征管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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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某地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户籍清理中发现,有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济性质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但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将经济性质又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纳税人识别号是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税款征收方式确定为定期定额征收。
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究其原因,一是部分纳税人为了减免手续或其他目的故意以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个人名义来办理税务登记;二是一些税务机关为图管理方便,把一些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为个体户。
这种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给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擅自改变纳税义务人和经济性质的行为,容易导致以下后果:
一是纳税主体出错。工商登记明明是公司,却以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办理了税务登记,由于确认纳税对象和经济性质时的错误,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往往会以税务登记证所载的纳税人为纳税主体,而没有真正以在工商登记中的法人为纳税主体。这样一来,事情的最终结果是确认纳税主体错误,使税务部门对该纳税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二是税务登记证效力受损。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一般应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前提,税务登记证的内容要和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内容相符,对于没有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只有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法证件的当事人,应根据当事人的实际经营状况确认纳税义务人、经济性质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是征管范围冲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新办的除个人合伙、独资的私营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应由国税部门征收管理,据此,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所得税应由国税部门征收管理。但由于一些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时办的是个体工商户,则导致本应由国税机关的纳税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归由地税部门管理。
四是税款征收方式错误。根据《会计法》第二条和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法办理会计事务,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将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为个体户属于未按税法规定给当事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经济性质发生了变化,使本应该由查账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变成了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会给国家税收造成一定的损失。
综上,税务部门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一定要核实好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切不可草率行事,以免给征收、稽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www.ctaxnews.com.cn罗慧德,郑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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