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jsgs.gov.cn 2006年05月11日 08:56:43 编辑:金鋆 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网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邓华宁 文贻炜 编辑:janny
据记者调查,南京市某区2004年房地产销售收入为2.07亿元,预征营业税达到1035万元,可该区国税局实际收取到的营业税仅为577万元,只有实际应缴营业税的一半;南京市地税局调查表明,90%以上的房地产企业在纳税上都存在问题。而税收管理上的六大漏洞给这种漏税提供了方便。
中国财政学会理事、南京审计学院财政税务研究所所长蒋大鸣教授指出,许多地产商利用房地产项目开发时间跨度长、环节多、成本计算复杂的特点来避税。房地产项目纳税“大头”主要有三大块:一是5.5%的营业税;二是33%的企业所得税;三是土地增值税。地产商主要是利用政策监管中的六大漏洞规避税收:
第一,房屋预售收入定义不准确。预售收入关系到营业税的多少。我国的税收制度分国税和地税两种,在对预售收入进行测算的环节,中央与地方的规定存在严重脱节。
第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式有缺陷。所得税是房地产项目需要缴纳的最大税款,也是地产商避税的最大黑洞。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决算要等到整个工程项目通过验收之后,才能进行。漫长的验收过程为地产商提供了偷税的便利,有些开发商有意无意地将项目决算期推后,从而达到偷税、逃税目的。
第三,广告费定义有漏洞。国税“2003[83号文]”规定,“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可无限期结转移后年度,按规定标准扣除”。利用此规定,地产商可以通过虚开高开宣传费的方式增加企业成本,达到减少利润的目的。
第四,高额利润外包。我国税收政策中对外商独资与合资企业纳税有各种优惠规定,一些开发商通过与外方合资的名义,以高档房的设计开发承包给外方为幌子,逃避交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税务部门和国土、规划部门缺乏有效配合。目前对房地产企业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在实际征管中采用的有效办法,应当是按“规定预征率”预征,项目完工要决算,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但在现实中,能清算的房地产企业很少。
第六,地方保护主义作崇为地产商避税偷税提供便利条件。江苏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处长华文介绍,各地为引进税源争相出台各种优惠政策,有的地方甚至有“税收返还”的政策,对地产商的高额利润会睁只眼闭只眼。
有关专家认为,2005年2月1日,国务院出台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应收不收”与偷税漏税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对于地方政府搞“税源大战”、“财政返还”、“财政补税”等,应视为“应收不收”,其实质是一种财政违法行为,中央政府应当坚决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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