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6〕147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物流企业可申请统一纳税事宜。
二、对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辖市的,如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属国税、地税征管,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经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同意后,准予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辖市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同意后,准予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规定条件的连锁经营企业,可比照本通知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悖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
www.jsgs.gov.cn 2006年04月28日 21:27:31 编辑:金冈 来源: 江苏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