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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6-5-12 11:00 只看该作者
分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A公司是主要从事人力派遣业务的劳务公司,即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A公司同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派遣人员实际上在用工单位上班工作。同时,A公司同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公司向用工单位开具服务业发票收取劳务合同规定的费用,发票金额包括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费、公积金等以及管理服务费等。但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派遣人员的平均工资超计税工资标准,在超过部分是由A公司调整还是由用工单位调整上,劳务公司与税务部门意见发生了分歧。
税务部门认为,A劳务公司既然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就要按照计税工资管理。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不需要调整计税工资。但是,A公司认为,派遣员工事实劳动关系在用工单位,而不在劳务公司。况且,缴纳社保费、公积金的费用也是由用工单位支付,劳务公司只不过代为办理。如果计税工资超标准纳税调整由劳务公司承担的话,那么,公司的管理服务费收入还不够纳税调整,公司就将亏本,这项新业务也就无法开展了。
那么,计税工资到底由哪家单位调整呢?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还是先要弄清出劳动者到底与哪个单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税法规定,只有符合劳动关系的单位,其雇用的员工才需要按计税工资管理调整。
而支付劳务费用的单位,不存在调整计税工资问题。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
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时常遇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的情况,但从整体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以下五点区别: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目前,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大致有以下四种情形,这几种情况的判别对税收的处理,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和依据作用。
一是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这类从事劳务的人员,一般是自由职业者,身兼数职,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缴纳保险。
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具体说,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而与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是一种劳务关系。这种劳务关系的情形,有人称之为“租赁劳动力”。
三是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
四是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类似于劳务关系,但又不完全是劳务关系。有人又称之为特殊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目前现状,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当前这一类劳动关系居绝大多数;另一类是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显然,A劳务公司与派遣员工的关系就属于后一类劳动关系,因此,派遣人员的平均工资超计税工资标准部分,还是由A劳务公司调整。
www.ctaxnews.com.cn 陈萍生,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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