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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s:24]      2006-05-18本网讯

   问:200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突破了2000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200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2094亿元,比上年增长20.5%,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由1994年的1.6%,上升到2005年的6.8%。这些年来,个人所得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居民收入增长较快;二是1999年国家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是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使收入呈跳跃式增长;四是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增强,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理解和支持;五是税务机关不断改进和加强了征管。
   问:近年来,税务机关在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近年来,税务机关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管理。这始终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针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下发了演出市场、广告市场、个人投资者、建筑安装业等十几个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和办法,为强化高收入者征管提供了制度保证,促进了对高收入者的征收管理。2003年以来,各地税务机关逐步推行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要求高收入者定期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者实施动态管理。
   (二)推进全员全额管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80%以上来自代扣代缴。199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和强化代扣代缴工作的文件,在普遍加强代扣代缴工作的同时,重点加强了高收入行业和单位的代扣代缴工作,并从1996年1月1日起,在部分高收入行业和地区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试点,2003年以来,逐步扩大了全员全额管理的覆盖面,收到了明显成效。
   (三)加强税源的源泉管理。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源泉管理,在推行全员明细申报的基础上,逐步对当地高收入人员建立起档案,截止去年底,建立档案的重点纳税人已经达到1137万人,有效加强了个人所得税的源泉控管和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
   (四)优化纳税服务。多年来,各级税务机关不断改进和优化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服务。如大力开展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加强对扣缴义务人和办税人员的纳税辅导,向扣缴义务人发放扣缴义务人须知等等。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在规划金税工程三期建设中优先安排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项目,重点围绕优化纳税服务、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分析比对、开具完税证明等方面进行开发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五)积极推进开具完税证明工作。去年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在实行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向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工作。去年在试点地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550万份;今年一季度,全国税务机关已开具完税证明1800万份。
   问: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有哪些内容?
   答: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及消费支出情况,同时,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尤其是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主要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扣除标准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
   (一)调整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修订后的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从原来的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以解决城镇居民生计费用税前扣除不足问题。
   (二)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修订前的税法中只规定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两种情形才需要自行申报,自行申报面过窄,不利于税收征管。修订后的税法增加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和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需自行申报”的内容。这有利于培养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和提高税法遵从度,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监控,有利于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有利于明确法律责任、打击偷逃税行为。从今年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增加了扣缴义务人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内容。全员全额管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发展方向,是实施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具体要求和体现,也是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常做法。根据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需要和总结各地的做法,修订后的税法增加了“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条款。
   问: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占到了一半,具体原因是什么?
   答:2003年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占一半略多一点,这是由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源决定的。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城镇居民,工薪阶层是城镇居民的主要社会群体,工资性收入是城镇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工资收入占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75.92%,因此,工薪收入构成了个人所得税的最大税源。其次,近年来职工工资增长较快,纳税人数不断增加,工薪所得项目收入水涨船高。1998年,全国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7479元,2004年提高到了16024元,工薪所得纳税人次相应由1.09亿人次增加到2.6亿人次。再次,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累进税率征税,工薪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也越高,纳税额就越多。如月工资收入2000元的,只按5%的税率计算纳税,而月工资21600元和101600元的,就要分别按25%和45%的税率计算纳税,这既体现了对高收入的调节,也使工薪所得项目收入增长较快。第四,国务院1994年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应纳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征税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仅仅是个人工资单上的所得,而且还包括与个人任职、受雇有关的全部所得,如各种奖金、加薪、股票期权收入、单位发给个人的购房补贴、购车补贴等。从以上分析中不难看出:受城镇居民收入结构、工资收入增长较快、个人所得税税制特点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一半略多一点是正常的,与个人所得税税源状况是相符的。
   问:有的人认为,工薪阶层是低收入阶层,对工薪阶层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体现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答:工薪阶层,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群。随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大锅饭早已被打破,工资收入有高有低,甚至差距悬殊,目前年工资收入几十万甚至百万、几百万元的已不少见,将工薪收入者一概视为低收入阶层的看法,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工资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也越高,相应纳税就越多。我们可以用2005年的实际数字来说明:2005年,全国年工资收入2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工薪阶层纳税人数的0.48%,缴纳的工薪所得税款占工薪所得项目税额的14.63%;北京市年工薪收入6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工薪阶层纳税人数的9.52%,缴纳的工薪所得税款占工薪所得项目税额的74%;广东省的广州市和佛山市年工薪收入7.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工薪阶层纳税人数的比重分别为8.68%和1.34%,缴纳的工薪所得税款占工薪所得项目税额的比重却分别达到60.9%和46.5%。由此可以说明:工薪阶层中不乏高收入者,对他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人均税额远远高于其他工薪收入者;今年工薪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工薪阶层中的高收入者缴纳税款所占份额会进一步提高。因此,对工薪阶层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实现了对一部分高收入者的调节。
   问:对于个人“转让财产所得”,比如二手房交易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1994年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里所说的财产,包括房产、汽车等大宗财产。为鼓励个人改善居住条件,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陆续出台了一些个人所得税征、免税政策:
   (一)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其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全部或部分予以退税。
   (三)除上述情形以外的,纳税人就应将出售房产的收入额扣除房产原值和有关税费后,余额(净收入)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不能够准确提供房产原值和有关税费凭证,无法确定房产原值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出售房产的坐落地、建造时间、当地房价、面积等因素,按出售房产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售房收入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与按净收入的20%征收,其税负是差不多的。
   问:近年来,购买企业债券的人越来越多,有的企业债券发行时说明个人取得债券利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又没说。请问,个人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利息所得,包括持有企业债券所得到的利息。个人所得税法从1980年实施以来虽经3次修订,但从来没有改变过对企业债券利息征税的规定。因此,个人在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上购买企业债券时,无论企业债券发行公告中有没有说明或者承销商有没有告知债券利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时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利息的单位在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兑付利息的单位没有代扣代缴的,取得利息的个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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