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住房转让免税:两年变五年
www.jsgs.gov.cn 2006年05月31日 17:50:26 编辑:王芳 来源: 中国税务报
中国税务报讯 日前,国家有关部门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作出重大调整,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据了解,为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2005年4月30日,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7部门曾出台《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国家各项调控措施执行后,房地产投资增长和房价上涨过快的势头初步得到抑制,但是房地产领域的一些问题尚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少数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为切实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稳定宏观经济形势,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房利益,日前,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银监会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根据房地产市场的新情况,对部分政策措施作适当调整。此次,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稳定房价,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进行了调整。
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建设部等9部门的《意见》还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与此同时,《意见》要求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5月31日 作者 闵丽男
[s: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