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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jsgs.gov.cn 2006年06月07日 21:43:43 编辑:金冈 来源: 江苏国税网
苏国税发〔2006〕100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以下简称“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组织广大国税干部和纳税人、中介服务机构学习新申报表,了解掌握修订申报表的重要意义及新申报表的结构、内容、逻辑关系,为新申报表在我省的全面推广运用做好准备。
二、各级国税机关在宣传、培训、推广、运用新申报表过程中应充分吸取2003年我省推广申报表的成功经验,有重点、分步骤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在宣传培训中应主要侧重于新申报表与我省申报表不同或变化部分的学习培训。
三、新申报表的运行将与CATIS2.0在我省的全面上线同步,CATIS2.0上线前仍使用我省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四、各地在推广应用《新申报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6]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近年来,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调整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已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征管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配合汇算清缴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总局重新设计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现将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
新申报表是根据1998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变化的情况,在认真总结现行申报表设计、使用的经验和不足、广泛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设计改进的。推广应用新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也是对纳税人优化服务的体现。各级税务机关对此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新申报表推广应用当中的问题。
二、认真做好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
为了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完整、准确地理解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在今年6月30日前,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组织基层征管一线的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学习、宣传和培训,及时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及填报方法,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质量。
三、推广应用新申报表的时间安排和要求
推广应用新申报表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进行。?
(一)2006年5月1日至6月30日试用新申报表。总局确定广东省珠海市国税局、山东省济南市地税局为试用单位。其他省市可以自行确定试用范围。试点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二)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申报表。现行申报表(包括总局制定和各级税务机关自定的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三)各省市税务机关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根据填报新申报表的要求,及时修改企业所得税征管软件或者纳税申报软件业务需求,据此升级企业所得税征管软件或者纳税申报软件,确保新申报表按期实施。?
为配合新申报表的使用,总局将开发配套软件,软件下发时间另行发文。?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全局意识,按照上述时间安排和要求推广应用新申报表,不得推迟新申报表的实施时间,不得改变新申报表的结构和内容。在推广应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四、需要明确的有关项目的计算口径
为保证新申报表准确填报和逻辑审核,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新申报表中涉及的有关项目计算口径明确如下:?
(一)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二)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150%扣除,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17-18+19-20行的余额为负数。?
(三)申报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被投资单位向纳税人的实际分配额,包括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在此行不做还原计算。?
(四)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五)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自2006年7月1日起废止。??
附件: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2.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3.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及填表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