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ctaxnews.com.cn 2006.06.26 杨景献
税收合作信赖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之一,亦称公众信任原则,是民法“诚信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引用。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一种相互合作、相互信赖的关系,而不是对抗性的关系。
这包括了两个重要方面,一是纳税人应当充分信任税务机关,二是税务机关应当充分信任纳税人。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责任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税收信息资料,征纳双方应建立起密切的税收信息联系和沟通渠道。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提出怀疑,纳税人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予以信任,纳税人也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公正和准确的。税务机关作出的法律解释和事先裁定,可以作为纳税人缴税的根据,当这种解释或裁定存在错误时,纳税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从当前比较流行的观点看,税收筹划既不是偷逃税,也不是避税,是纳税人在法律法规允许并鼓励的范围内,通过对融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最优化选择,以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但在征管实务中,很多税务人员却总戴着有色眼镜看待税收筹划,有的税务人员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自己的事,不能帮忙参考,否则会担风险、犯错误,要找就只能找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师帮忙。有的税务人员甚至觉得纳税人搞税收筹划,就是想偷逃税,动机不纯,让纳税人感到很是委屈。所以,纳税人在纳税筹划上需要税务机关的信任,也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合作信赖。
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也逐渐把这作为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采取各种措施努力建立和谐税收。为了促使税务人员观念的转变,提倡税收合作信赖原则成了近一段时间的热点,税务机关观念的大幅度转变使纳税人感到欣慰。有人甚至认为税收合作信赖原则对传统的征纳关系理念提出了挑战。因为在过去大家认为,纳税与征税、偷税与反偷税是长期存在的一对尖锐矛盾,征纳双方长期处于互相戒备状态,税务人员总是认为企业大部分有偷税行为,企业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总是从内心里有抵触情绪,认为是来“找茬”的,双方存在信任危机。
笔者认为,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主要方面在税务机关,主导方也在税务机关。据调查显示,相当一部分纳税人认为在当前最需要税务机关肯定、支持和理解的就是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
税收合作信赖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充分信任纳税人,税务人员不能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意识不强的表现,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反而是税收依法管理加强、企业依法纳税意识增强的表现,税收筹划也是诚信纳税的表现形式。
为了加强征纳双方的信任和沟通,对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方案,税务机关在其实行之前对纳税人提交的方案进行合法与非法、偷税与节税的评判,这也是最受纳税人欢迎的。这样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是偷税方案,通过评判纠正,纳税人避开了涉税风险,税务机关也节约了查处违法行为的成本。
但这也会加大税务机关的行政风险,税收合作信赖要求税务机关作出的法律解释和事先裁定,可以作为纳税人缴税的根据,当这种解释或裁定存在错误时,纳税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税务机关的担心所在。但换个角度看这个问题,税务机关都解释不清,又如何去要求纳税人呢?这就要求税务人员进一步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正确领会税法,规避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