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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6-9-20 09:00 只看该作者
税务机关能否申请启动债务人破产程序
中国税务报:我公司因公司管理不善,2003年~2005年欠国税部门税款200余万元,同时因银行贷款到期不能清偿,被银行提起诉讼,并对公司所有资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期间,市国税局以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我公司破产还债。请问,市国税局是否有资格成为申请破产程序的债权人?
江苏省南通市某红木工艺公司 张平
答:债权人是指按照契约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债务人享有财产请求权的人。依照《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清偿顺序看,劳动债权人、税收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得到优先保护。因此,当税收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资产明显不足清偿所有债务额的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税收免遭受损失,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并不违反破产法的立法旨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国家税务机关已知陈欠了大笔税款的法人企业的所有资产可能只全部受偿给一个或多个债权人,如不主动申请启动债务人破产,国家利益将遭受损失,这就有违破产法优先保护税收债权的旨意,有违税务机关的职责要求。为此,作为有税收债权的市国税局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程序。
江苏省海门市国税局 钱洪波
www.ctaxnews.com.cn 2006.09.18 钱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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