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泰和县国税局依法对当地某化工厂作出追缴已抵扣增值税5.2万元,处以1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今年3月,泰和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对某化工厂开展日常稽查,并参观了工厂的厂区。参观过程中,稽查人员注意到,工厂的仓库材料和生产车间相隔距离长达数公里,材料和产品在厂区内发生的运输费用一定不是一笔小数。财会人员称,厂内运输承包给了一个姓钟的车队老板负责。
在随后的检查中,稽查人员特别就这一问题展开调查。但稽查人员发现在该厂的账簿、凭证上,并没有出现钟某提供的运输发票,而在审核该厂的抵扣发票时,却发现有大量的外购柴油业务专用发票。但财务人员此前曾说过公司只有一辆小汽车,而这辆小汽车是用不上柴油的。那企业的大笔外购柴油业务是怎么回事呢?
稽查人员立即对这部分柴油专用发票进行认真审查,并进一步询问财会人员,这才弄清了事情的原委。
原来,该厂财务人员知道,根据运费抵扣政策规定,只有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时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才能够抵扣进项税金,而厂内运输费用不能够抵扣进项。而本厂因情况特殊,厂内运输费用又特别大,既然让钟某开了运费发票也抵扣不了进项,不如想办法“变通”一下。钟某的车队每月都需向石油公司购进大量柴油,化工厂便让钟某到石油公司开具柴油发票到本厂报账,不仅将这部分运费进入了抵扣,而且变原来7%的抵扣为17%,全年共抵扣税款5万多元。
www.ctaxnews.com.cn 2006.04.21 肖祖坤,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