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
|
1#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7-9-10 10:51 只看该作者
横向对比经营行业 纵向调查生产流程
企业基本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A板鸭厂系由原南京市某板鸭厂(乡镇集体)改制而成的,注册时间2000年7月11日,现有职工10人,企业性质为私营独资企业,主要从事板鸭成品加工,并兼营生猪屠宰业务,按经营收入附征缴纳个人所得税。2006年报表经营收入200007元,缴纳个人所得税2478.65元。
评估数据采集与案头分析
板鸭是南京市的地方特产,而南京市的长芦地区是板鸭的集中产地之一。南京市地税局沿江分局决定对长芦地区板鸭加工行业的部分企业开展纳税评估。评估人员首先选择了5户企业对其2006年度申报营业收入与从业人数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南京市A板鸭厂,年经营收入200007元,年从业人数10人,人均产值20001元;南京市B板鸭厂,年经营收入204311元,年从业人数5人,人均产值40862元;南京市C板鸭厂,年经营收入49912元,年从业人数2人,人均产值24956元;南京市D板鸭厂,年经营收入127040元,年从业人数3人,人均产值42347元;南京市E板鸭厂,年经营收入165307元,年从业人数4人,人均产值41326元。
从上述数据对比分析可以看出,长芦地区板鸭企业没有形成规模,企业从业人员普遍不多,同时受季节影响较大,人均年产值平均31107元。其中人均产值最高的是南京市D板鸭厂,人均产值最低的是南京市A板鸭厂,两者的人均产值分别是42437元和20001元,相差22436元。也就是说,南京市A板鸭厂工人的劳动生产率只是南京市D鸭厂的47%。板鸭加工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且业主可以根据经营状况的好坏随时增减雇用人员,同一地区两家企业相差如此悬殊,其中必有文章。带着疑问,评估人员收集资料对有关疑点进一步进行了案头分析。
第一,从报表收入与企业规模是否配比来分析。从报表营业收入上看,南京市A板鸭厂2006年报表经营收入200007元,在5户企业中属于比较高的,但是其从业人员数量在5户企业中是最多的。根据评估人员掌握的情况,南京市A板鸭厂是长芦地区最大规模的板鸭加工企业,一年区区20万元的产值与该企业的经营规模及市场占有情况严重不符。
第二,从缴纳的城建税是否异常来分析。评估人员调阅了5户企业的纳税资料,将他们2006年的城建税缴纳情况进行了对比:
南京市A板鸭厂年营业收入200007元,缴纳城建税883.01元,城建税税负为0.44%;
南京市B板鸭厂年营业收入204311元,缴纳城建税858.11元,城建税税负为0.42%;
南京市C板鸭厂年营业收入49912元,缴纳城建税207.05元,城建税税负为0.41%;
南京市D板鸭厂年营业收入127040元,缴纳城建税537.61元,城建税税负为0.42%;
南京市E板鸭厂年营业收入165307元,缴纳城建税694.29元,城建税税负为0.42%。
这5户企业均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核定征收,核定率为6%,据此测算城建税税负应为0.42%。通过对比,评估人员发现:南京市A板鸭厂城建税税负达到了0.44%,据此推算,其在国税局申报的经营收入应为210240元,与评估人员掌握的报表经营收入不符。
第三,从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来分析。经过查阅南京市A板鸭厂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发现其2006年共缴纳个人所得税2478.65元。因该企业是私营独资企业,按经营收入附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推算,其经营收入应为275406元。
从以上三个角度来推算,该企业自行申报的经营收入均有疑点,评估人员对南京市A板鸭厂的实际经营收入产生怀疑,决定将其列为这次纳税评估的重点。
实地调查和约谈举证
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评估人员于2007年2月多次到长芦地区调查,了解到南京市A板鸭厂不仅是板鸭加工企业,而且是长芦地区唯一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为此评估人员专门到动检部门了解其生猪宰杀记录。此外,在实地调查中,评估人员还了解到以下情况:1.根据板鸭行业的经营特点,板鸭加工后其鸭毛一般都销售给物资回收公司;2.2006年,A板鸭厂曾经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以板鸭抵部分工资发给职工,造成市场上板鸭大幅降价;3.该企业在2006年为扩大经营规模进行基础建设时,曾以板鸭抵部分建筑材料款。以上情况的掌握为下一步约谈取得了第一手资料。
2007年2月25日,税务人员针对上述疑点,向该厂发出了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要求该厂财务负责人就以下几个问题作出合理解释:
1.鸭毛销售是否申报收入?
2.是否以板鸭抵工资发给职工,是否申报经营收入?
3.为扩大经营规模进行基础建设时是否曾以板鸭换取建筑材料,是否申报经营收入?
4.生猪屠宰收入是否申报经营收入?
约谈过程中,财务负责人大谈生意难做,资金回笼困难,没有利润。评估人员对此表示理解,但同时对其经营规模与其他同类企业作了比较,指出,作为长芦地区经营规模最大的板鸭加工企业,人均产值与同行业相比明显偏低,间接点明其有漏报的嫌疑。在评估人员的说服教育和事实面前,该企业财务负责人承认屠宰场收入324300元和门临销售款90280元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愿意补缴税款。鉴于大部分疑点尚未消除,评估人员要求其回去后对2006年度的收入组织自查。
2007年2月27日上午,财务负责人到税务机关汇报了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说明了鸭毛销售38503元未入账、在基建过程中以板鸭换建材78500元、以板鸭抵工资13600元、以板鸭抵租赁土地补偿款56000元未计入销售收入等问题。在谈话过程中,财务负责人提出因许多货款尚未收回,资金紧张,税款能否延缓缴纳的要求,这又引起了评估人员新的疑问:该企业账册不健全,这部分尚未收回的货款是否已作为销售收入申报?评估人员随即将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有关政策对其进行了宣讲,要求其就这一问题进行自查。
2007年3月2日,财务负责人递交了第二次自查报告,承认了2006年度尚未收回的销售款189856元未申报收入的行为。
评估结果
通过纳税评估,该企业自查补报经营收入791039元,其中屠宰场收入324300元,以板鸭换建材78500元,以板鸭抵工资13600元,鸭毛销售38503元,以板鸭抵土地补偿款56000元,未收回的销售款189856元,门临销售90280元,补申报个人所得税15051.98元。由于该企业补报经营收入还应补缴增值税,于是地税机关将相关信息同时传递给国税机关。在国税机关补征增值税后,地税机关随即补征了相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评估人员对南京市A板鸭厂自查自纠的情况,再次进行了验证,发现企业自查补申报后人均产值达99105元,远高于同地区其他板鸭厂。其他板鸭厂是否也存在与南京市A板鸭厂同类问题,又引起了评估人员的疑问。该分局随即成立了评估小组,对长芦地区的其他板鸭企业进行了纳税评估,其后共补税76308.12元。
(本案例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提供)
www.ctaxnews.com.cn 2007.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