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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8-4-14 09:13 只看该作者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规定出台
本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作出规定,以确保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
这次下发的文件规定,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文件要求,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www.ctaxnews.com.cn 2008.04.04 闵丽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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